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3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 務 人 吳祥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叁仟陸佰肆拾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祥吉於87年6月16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
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
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
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
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
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祥吉自103年09月至103年10月共消費簽新臺幣
11,876元,但於103年10月29日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
計算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1,769元
,以上共計新臺幣13,645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
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
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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