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選字第11號原 告 臺灣革命黨法定代理人 李日盛被 告 雲林縣選舉委員會被 告 屏東縣選舉委員會被 告 基隆市選舉委員會被 告 新竹縣選舉委員會被 告 澎湖縣選舉委員會被 告 嘉義市選舉委員會被 告 彰化縣選舉委員會被 告 台東縣選舉委員會被 告 新北市選舉委員會被 告 苗栗縣選舉委員會被 告 台南市選舉委員會被 告 中央選舉委員會被 告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被 告 花蓮縣選舉委員會被 告 台北市選舉委員會被 告 台中市選舉委員會被 告 高雄市選舉委員會被 告 南投縣選舉委員會被 告 宜蘭縣選舉委員會被 告 桃園市選舉委員會被 告 金門縣選舉委員會被 告 連江縣選舉委員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舉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要件。二、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6日裁定命原 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該裁定已 於104年1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倩玲 法 官 李善植 法 官 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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