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48號
反訴原告 洪包
訴訟代理人 劉坤和
以上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請求確認
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
二、請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陳報與反訴被告租賃期間,每
月實際繳納之租金為新台幣若干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