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3年度,428號
CHDV,103,司聲,428,201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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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428號
聲 請 人 蕭家聲
聲 請 人 蕭家齊
聲 請 人 蕭家輝
聲 請 人 蕭連章
聲 請 人 蕭献章
聲 請 人 蕭家隆
聲 請 人 蕭純如
聲 請 人 蕭宣正
聲 請 人 蕭崇治
聲 請 人 蕭子森
聲 請 人 蕭子林
聲 請 人 蕭峰章
聲 請 人 蕭伯仁
聲 請 人 蕭夢璋
聲 請 人 蕭源泉
聲 請 人 蕭裕錕
聲 請 人 蕭家恩
聲 請 人 蕭豐田
聲 請 人 蕭崇仁
聲 請 人 蕭永忠
聲 請 人 蕭家瑜
聲 請 人 蕭家道
聲 請 人 蕭岩松
聲 請 人 蕭明桐
相 對 人 祭祀公業蕭長房
兼法定代理 蕭耀銘

相 對 人 蕭耀銘
相 對 人 蕭良材
相 對 人 蕭久
相 對 人 蕭芷紜
相 對 人 蕭云岑
相 對 人 蕭哲雄
相 對 人 蕭朝川
相 對 人 蕭全富
相 對 人 蕭全銜
相 對 人 蕭全益
相 對 人 蕭耀森
相 對 人 蕭素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應給付之對象及金額分別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 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 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 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 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 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經本院 以102年度重訴字第191號判決,就訴訟費用諭知:「訴訟費 用由被告祭祀公業蕭長房蕭芷紜蕭云岑蕭良材、蕭耀 森、蕭素琴各負擔十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嗣蕭純如祭祀公業蕭長房蕭耀森蕭芷紜蕭云岑不服提出上訴 ,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12號判決確定 ,就訴訟費用諭知:「第一審關於命蕭芷紜蕭云岑負擔訴 訟費用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蕭芷紜蕭云岑上訴部 分,由被上訴人蕭家聲蕭家齊蕭家輝蕭連章蕭献章蕭家隆蕭宣正蕭崇治蕭子森蕭子林蕭峰章、蕭 伯仁、蕭夢璋蕭源泉蕭裕錕蕭家恩蕭豐田蕭崇仁蕭永忠蕭家瑜蕭家道蕭岩松蕭明桐負擔。第一審 關於命蕭純如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蕭 純如上訴部分,由被上訴人祭祀公業蕭長房蕭耀森負擔。 上訴人祭祀公業蕭長房蕭耀森之上訴費用,由上訴人祭祀 公業蕭長房及蕭耀森負擔。」復查,本件聲請人及相對人所 支出之訴訟費用詳如費用計算書所載。依此,兩造間各應給 付之對象及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依民事 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所 示。
三、本件其他相對人經本院裁定前命於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 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僅祭 祀公業蕭長房提出,爰僅先就聲請人及相對人祭祀公業蕭長



房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之;如相對人曾於上開訴訟中支 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併予敘明。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
│費用計算書單位: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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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金額 │ 預納人 │
├────────────┼─────┼────────┤
│一審裁判費 │211876元 │蕭家聲蕭家齊、│
│ │ │蕭家輝蕭連章、│
│ │ │蕭献章蕭家隆、│
│ │ │蕭宣正蕭崇治、│
│ │ │蕭子森蕭子林、│
│ │ │蕭峰章蕭伯仁、│
│ │ │蕭夢璋蕭源泉、│
│ │ │蕭裕錕蕭家恩、│
│ │ │蕭豐田蕭崇仁、│
│ │ │蕭永忠蕭家瑜、│
│ │ │蕭家道蕭岩松、│
│ │ │蕭明桐、 │
├────────────┼─────┼────────┤
│一審裁判費 │9212元 │蕭純如
│ │ │ │
├────────────┼─────┼────────┤
│二審裁判費(蕭純如) │16185元 │蕭純如
│ │ │ │
├────────────┼─────┼────────┤
│二審裁判費(祭祀公業蕭長│318564元 │祭祀公業蕭長房
│房、蕭耀森蕭芷紜、蕭云│ │ │
│岑) │ │ │
│ │ │ │
├────────────┴─────┴────────┤
│ 共計:555837元 │
│ │
└───────────────────────────┘
附表:
┌──┬───────┬─────┬─────┬─────┬─────┐




│編號│ │應負擔之訴│應給付聲請│應給付蕭純│應給付蕭芷│
│ │ │訟費用額 │人(不含蕭│如之訴訟費│紜、蕭云岑
│ │ │(新台幣/ │純如)之訴│用額(新台│之訴訟費用│
│ │ │元) │訟費用額(│幣/元)( │額(新台幣│
│ │ │ │新台幣/元 │小數點以下│/元)(小 │
│ │ │ │)(小數點│四捨五入)│數點以下四│
│ │ │ │以下四捨五│ │捨五入 │
│ │ │ │入) │ │ │
├──┼───────┼─────┼─────┼─────┼─────┤
│ 1 │聲請人蕭家聲、│ 187507 │ ------- │ ------- │5109 │
│ │蕭家齊蕭家輝│ │ │ │ │
│ │、蕭連章、蕭献│ │ │ │ │
│ │章、蕭家隆、蕭│ │ │ │ │
│ │宣正、蕭崇治、│ │ │ │ │
│ │蕭子森蕭子林│ │ │ │ │
│ │、蕭峰章、蕭伯│ │ │ │ │
│ │仁、蕭夢璋、蕭│ │ │ │ │
│ │源泉、蕭裕錕、│ │ │ │ │
│ │蕭家恩蕭豐田│ │ │ │ │
│ │、蕭崇仁、蕭永│ │ │ │ │
│ │忠、蕭家瑜、蕭│ │ │ │ │
│ │家道、蕭岩松、│ │ │ │ │
│ │蕭明桐 │ │ │ │ │
│ │ │ │ │ │ │
├──┼───────┼─────┼─────┼─────┼─────┤
│ 2 │祭祀公業蕭長房│ 338852 │-------- │ 20288 │ ------ │
│ │、蕭耀森 │ │ │ │ │
├──┼───────┼─────┼─────┼─────┼─────┤
│ 3 │蕭良材 │ 14739 │ 14739 │ ----- │ ------ │
├──┼───────┼─────┼─────┼─────┼─────┤
│ 4 │蕭素琴 │ 14739 │ 14739 │ ----- │ ------ │
├──┴───────┴─────┴─────┴─────┴─────┤
│計算式: │
│1.聲請人蕭家聲蕭家齊蕭家輝蕭連章蕭献章蕭家隆蕭宣正、蕭崇│
│ 治、蕭子森蕭子林蕭峰章蕭伯仁蕭夢璋蕭源泉蕭裕錕蕭家恩
│ 、蕭豐田蕭崇仁蕭永忠蕭家瑜蕭家道蕭岩松蕭明桐應負擔之訴│
│ 訟費用如下: │
│ a.第一審裁判費為127126元(221088*9/15*23/2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b.依第二審判決主文應負擔蕭芷紜蕭云岑第一審訴訟費用29478元( │
│ 221088*1/15*2)及其第二審訴訟費用(蕭芷紜蕭云岑上訴之訴訟標的價│




│ 額為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0903元),此部分合計為60381元 │
│ (29478+30903) │
│ c.以上共計187507元(127126+60381) │
│ d.聲請人已支出訴訟費用211876元。 │
│2.祭祀公業蕭長房蕭耀森應負擔訴訟費用如下: │
│ a.依第二審判決主文應負擔蕭純如第一審訴訟費用5527元(221088*9/1 │
│ 5*1/24)及其第二審訴訟費用16185元,此部分合計為21712元(5527+1618│
│ 5) │
│ b.祭祀公業蕭長房蕭耀森之上訴費用287661元(000000-00000)。 │
│ c.第一審訴訟費用29478元(221088*1/15*2) │
│ d.以上共計:338851元(21712+287661+29478) │
│ e.祭祀公業蕭長房已支出訴訟費用為31856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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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