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166號
CHDV,103,司拍,166,20150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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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陳裔紘即陳世明(即陳榮倉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陳函瞳即陳夙惠(即陳榮倉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陳世芳(即陳榮倉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陳夙華(即陳榮倉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陳泳緁即陳夙卿(即陳榮倉之繼承人)
上列五人之共同送達代收人 張正勳
           住臺中市○區○○街0巷00號
相 對 人 陳巧芬  住臺中市○○區○○路00號
相 對 人 陳信甫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
相 對 人 陳信廷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復按設定抵押權後,抵押物之移轉,不影響抵押權之實行 ,民法第867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楊麗雀於民國61年7月7日向聲請人 等之父親陳榮倉(已於81年6月15日死亡)借款新台幣(下 同)20萬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同額之 普通抵押權,以擔保前揭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陳楊 麗雀於99年12月19日死亡,相對人等因分割繼承或買賣等原 因登記取得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詎前揭債務屆期未 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 明書(以上皆為影本)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 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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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3年度司拍字第1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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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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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14 │彰化縣芬園鄉彰│彰化縣芬園鄉清│3層鋼筋混凝土 │1層,61.49;2層,64.18│ │全部 │陳巧芬持分2/3 │
│ │ │南路四段64號 │水段634地號 │加強磚造,住家│;3層,17.08;合計,14│ │ │、陳信甫持分1/│
│ │ │ │ │用 │2.75 │ │ │6、陳信廷持分1│
│ │ │ │ │ │ │ │ │/6;重測前:社 │
│ │ │ │ │ │ │ │ │口段5建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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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