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 853號
103年度聲字第1964號
104年度聲字第8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張明鎮
聲 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李國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明鎮自民國壹佰零肆年貳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其餘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被告張明鎮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 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同條例第4 條第2 項 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又所犯均係最輕 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以重罪常伴隨逃亡之可 能,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 審判、執行,而有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規定,於民國103 年11月27日起執行羈押 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第 二級毒品犯行合計達15次之多,俱屬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重罪,若准以具保停止羈押,其逃亡之誘因亦隨之增 加,而認有逃亡之虞,是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經訊問後, 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 年2 月27日起延長羈押 2 月。
三、另被告及辯護人雖分別以被告患有右腎結石之疾病,聲請具 保停止羈押,惟本院依據上述理由,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 必要;又經本院向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函詢結果,該所 函覆本院略以:「張員因有腹痛症狀,本所曾於103 年11月 28日及12月26日戒送員生醫院泌尿科門診檢查,經診斷為右 腎結石(5mm ),醫囑藥物疼痛控制,目前尚無保外治療之 相關建議」等語,有該所103 年12月29日彰所衛字第000000 00000 號函1 份(見103 年度聲字第1964號卷第4 頁)在卷 可稽,足見被告之病情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3 款 「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要件,況看守所內已 備有相關醫護人員,如有緊急必要,亦可將被告戒護送醫, 是本件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聲請具保 停止羈押之情事,被告及辯護人據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礙
難准許,應俱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但書、第5 項、第220 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張佳燉
法 官 簡珮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