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葉致聖
被 告 謝奇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簡字第65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進清
法 官 林于捷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