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4年度,9號
CHDM,104,交易,9,2015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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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交易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百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
9080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吳百鈞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吳百鈞為已考領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之人。吳百鈞於民國10 3 年3 月14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貨車,搭載友 人林于淳出發前往嘉義縣阿里山風景區旅行。於103 年3 月 15日上午,由吳百鈞駕駛上開車輛搭載林于淳嘉義縣阿里 山風景區出發欲返回各自住處,吳百鈞於上路前,已發現車 輛引擎聲異常,疑似有故障情形,乃於途中至汽車修配廠, 請修配廠人員對車輛進行檢查,經修配廠技師發現車輛有油 門線鬆脫之情形,但因該修配廠無零件可更換,無法立即著 手維修排除油門線鬆脫之故障因素,修配廠技師並向吳百鈞 說明倘貿然行駛該車輛下山,恐有行車危險之虞。吳百鈞聽 聞後,竟因急著下山,且導航顯示只剩下不到20公里的路程 ,即駕駛上開車輛搭載對此時車輛狀況亦知悉之林于淳上路 。嗣於同日上午10時10分許,途經嘉義縣番路鄉公興村台18 線44.1公里處,因煞車系統失靈而衝出右側路面,致林于淳 受有右側遠端橈尺骨骨折之傷害。吳百鈞於肇事後未被有偵 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即主動向據報到場處理 之嘉義縣警察局員警林峻億自首為肇事者,並接受裁判。二、本案被告吳百鈞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 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 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三、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
㈠被告吳百鈞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林于淳於偵查之指訴。
㈢嘉義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 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交通事故談話紀 錄表、被告駕駛執照照片1 張、現場照片7 張、道路交通事 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



錄表。
佑民醫療社團法人佑民醫院診斷書、群官中醫診所診斷證明 書、竹山秀傳醫院診斷證明書、天主教中華聖母修女會醫療 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 ㈤順興汽車保養廠名片及順興汽車保養廠估價單3 張。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吳百鈞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 害罪。又被告吳百鈞於肇事後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 公務員發覺前,即向據報到場處理之嘉義縣警察局員警林峻 億自首為肇事者,有嘉義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 情形紀錄表1 份(見同上偵卷第25頁),為對於未發覺之罪 自首而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吳百鈞已知其所駕駛之自小客貨車因故障不能安 全行駛,仍貿然開車上路而肇事,致告訴人受有右側遠端橈 尺骨骨折之傷害,所生損害非微;再斟酌被告並無前科,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良好,且犯罪 後已坦承犯行之態度,惟因和解金額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共識 ,致未能達成和解,以及告訴人於案發前亦知悉被告車輛之 狀況,卻仍繼續搭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 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 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子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明株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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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