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9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可亞
上列被告因公然猥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6
5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甲○○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 月11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 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 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另訂定於104年3月18日下午2 時50分於本院第6法庭進行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宜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