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2號
原 告 邱肇輝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玉信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原告提出其診斷證明書及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