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52號
PTDV,104,補,52,201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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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2號
原   告 邱肇輝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玉信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原告提出其診斷證明書及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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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