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2號
PTDV,104,補,22,201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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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2號
原   告 阮昱森
被   告 林陳秀月
      陳秀娥
      陳秀雀
      陳建州
      陳智祥
      陳桂香
      陳冠賢
      陳萱樺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黃凱庭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0
  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
  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裁判費26,740元,
  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6,2
  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陳少鐘之全體繼承人(
  除林陳秀月陳智祥陳冠賢陳萱樺黃凱庭外)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繼承人已死亡者,則提出除
  戶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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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