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83號
聲 明 人 蓋維芬
蓋維瀚
蓋維芳
蓋維萍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陳阿銀(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屏東縣枋山鄉○
○村○○路00號)於民國103 年11月29日死亡,開具遺產清
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
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