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7號
PTDV,104,司拍,7,201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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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7號
聲 請 人 陳久龍
上列聲請人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王樹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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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