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079號
PTDV,104,司促,2079,201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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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79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張應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張應欽於民國92年1 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
  幣30,000元。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
  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若
  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
  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
  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
  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
  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
  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
  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 %計付。立有現金
  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㈡上開借款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30,000元,及自民國95
  年3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
  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
  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
  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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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