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5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胡依婷
債 務 人 胡金圳
債 務 人 陳美香
一、債務人胡依婷、胡金圳、陳美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玖萬捌仟伍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胡依婷於民國95年11月至99年4 月間邀同債務人
胡金圳、陳美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放款借據」1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98,505元,另加計利
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胡依婷自就讀學校畢業後
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胡金圳、陳美香既為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205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胡依婷、胡│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98505元 │金圳、陳美│0月1日起 │ │ │
│ │ │香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胡依婷、胡│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8505元 │金圳、陳美│1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香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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