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000號
PTDV,104,司促,2000,2015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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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00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債 務 人 蕭燕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陸拾叁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三七計
  算之利息,加計利息之總金額最高以聲請金額百分之五為上
  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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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