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990號
PTDV,104,司促,1990,201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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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90號
債 權 人 吳子豐即吳和霖
債 務 人 亮麗汽車百貨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游文賢
債 務 人 陳志龍
一、債務人亮麗汽車百貨有限公司陳志龍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游文賢陳志龍
  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本件支票部分
  之提示日(即退票日94年10月11日)前利息請求,於法不合
  ,不予准許。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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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亮麗汽車百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