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90號
債 權 人 吳子豐即吳和霖
債 務 人 亮麗汽車百貨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游文賢
債 務 人 陳志龍
一、債務人亮麗汽車百貨有限公司、陳志龍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游文賢、陳志龍應
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本件支票部分
之提示日(即退票日94年10月11日)前利息請求,於法不合
,不予准許。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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