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919號
PTDV,104,司促,1919,2015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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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919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欣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育生醫院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育生醫院之經營型態,係屬獨資、合夥或為法人組織
  ,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係獨資,亦請更正債務人為「
  林曉晃即育生醫院」。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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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