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806號
PTDV,104,司促,1806,201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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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06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 理 人 華祥任
債 務 人 張景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壹佰陸拾玖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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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