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737號
PTDV,104,司促,1737,2015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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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37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 倪嘉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票款或借款?若請求借款,請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借據、匯款明細等)暨借款已屆清償期
  之情事。
二、若請求票款,請釋明本件三紙支票金額合計為新臺幣叁拾伍
  萬元,何以請求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陸仟肆佰捌
  拾伍元?
三、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約定之清償日或支票退
  票日)。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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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