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37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 倪嘉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票款或借款?若請求借款,請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借據、匯款明細等)暨借款已屆清償期
之情事。
二、若請求票款,請釋明本件三紙支票金額合計為新臺幣叁拾伍
萬元,何以請求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陸仟肆佰捌
拾伍元?
三、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約定之清償日或支票退
票日)。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