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42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柯雨彤即柯美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柒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仟伍佰柒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零柒拾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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