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542號
PTDV,104,司促,1542,2015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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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42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柯雨彤即柯美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柒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仟伍佰柒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零柒拾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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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