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23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陳頤璇
債 務 人 鄭春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陸佰肆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肆佰玖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
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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