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1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尤文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陸佰叁拾元,及其中新
臺幣壹萬捌仟零叁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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