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71號
PTDV,104,司促,1271,2015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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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71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葉啟陽
代 理 人 李福奎
債 務 人 郭崇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叁萬陸仟陸佰伍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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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