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71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葉啟陽
代 理 人 李福奎
債 務 人 郭崇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叁萬陸仟陸佰伍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