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6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伍鳳梅即伍慈雲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柒佰陸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陸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
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柒仟柒佰肆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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