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62號
PTDV,104,司促,1262,2015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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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6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伍鳳梅即伍慈雲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柒佰陸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陸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
  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柒仟柒佰肆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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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