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59號
PTDV,104,司促,1259,20150209,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59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代 理 人 陳信華
債 務 人 戴健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伍佰叁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陸仟玖佰壹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
  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百
  分之二.五計付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
  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