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裁判分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3年度,1號
PTDV,103,重家訴,1,20150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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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
原   告 許李麗卿
      許秀菊
      許秀惠
      許珈銘
      許馨尹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慧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景堯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遺產)事件,經查
本件係關於財產上權利義務關係,屬因財產權涉訟,應按遺產之
價額,徵收訴訟費用。又如繼承人有數人時,應就遺產之價額,
依其應繼分之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30,259,082元【計算式:37,823,852
元×4/5 =30,259,081.6,角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78,288 元,原告已繳納3,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 日內補繳275,288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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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