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649號
PTDV,103,訴,649,2015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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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649號
原   告 蔡蘇美香
訴訟代理人 蔡永旻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何美香
      陳易樟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3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 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1 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 ,聲明異議。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 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 之訴。但異議人已依同一事由就有爭執之債權先行提起其他 訴訟者,毋庸再行起訴,執行法院應依該確定判決實行分配 。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50645 號債權人即本件原告與 債務人黃山田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 ),就坐落屏東縣車城鄉○○○段000 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 部分1/10(下稱系爭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新台幣(下同) 100 萬8,888 元,於民國103 年8 月8 日製作分配表,訂於 103 年9 月9 日實行分配,惟原告於分配期日1 日前之103 年8 月29日對被告之債權及分配金額等聲明異議,另一債權 人黃清海之繼承人則對其受分配金額聲明異議,執行法院於 103 年9 月22日重新製作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改訂 於103 年10月16日實行分配,原告對系爭分配表以同一事由 聲明異議,執行法院乃檢送該聲明異議狀予被告表示意見, 被告為反對之陳述,原告則已於103 年9 月4 日對被告提起 分配表異議之訴,並向執行法院陳報起訴一事,業據本院調 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全卷核閱無訛,並有本件起訴狀之收文 戳記足憑,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應認原告提起本件分配表 異議之訴,尚屬合法,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緣黃山田於84年間偽造原告之簽章,擅自以原告 之名義為連帶保證人,而向被告借款40萬元(下稱系爭借款 );嗣黃山田未依約還款,被告聲請本院對原告核發支付命 令,並以該確定之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原告之財產



強制執行,原告獲悉上情,即向黃山田等人提出偽造文書、 詐欺取財之刑事告訴,並向被告表示原告並未同意擔任上開 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惟被告不予置理,原告迫不得已,乃於 101 年8 月20日以連帶保證人之身分代黃山田向被告清償70 萬元,原告之保證人責任始經免除。嗣原告起訴請求黃山田 給付該70萬元本息,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380 號判決原 告勝訴確定,原告以該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本院以系 爭執行事件對黃山田之財產為強制執行,黃山田所有之系爭 不動產經執行法院查封、拍賣,於103 年6 月12日以100 萬 8,888 元拍定。詎被告仍以其為系爭不動產之抵押權人,且 對黃山田有系爭借款之本息及違約金債權為由,於系爭執行 事件聲明參與分配,執行法院於103 年9 月22日製作之系爭 分配表,其中被告受分配之金額為次序4 之8,165 元、次序 6 之62萬5,651 元,訂於103 年10月16日實行分配。惟黃山 田對被告之系爭借款債務業經原告全數代償完畢,有如前述 ,被告對黃山田已無債權存在,其受分配之金額自應全數剔 除;退步言之,縱原告僅清償系爭借款債務之一部,亦已將 利息、違約金部分清償完畢,被告就系爭債務計算利息之期 間過長,原有不當,其以對黃山田有「無期間利息22萬127 元」之債權而受分配,復未表明上開利息之起算點及利率為 何,其上開受分配之22萬127 元利息債權,亦應予剔除。從 而,原告得起訴請求將被告受分配之金額全部予以剔除等語 ,並聲明:系爭執行事件於103 年9 月22日製作之分配表, 被告受分配之金額,即次序4 之8,165 元及次序6 之62萬5, 651 元,均應予剔除,不得列入分配,並均改由原告受分配 。
三、被告則以:原告陳稱黃山田偽造其簽章,其不應負擔連帶保 證債務云云,倘其所述為真,則其收受被告聲請本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時,竟未為異議,反係交由黃山田處理,已有違常 情。又原告為黃山田代償一事,被告已出具代償證明書,而 免除原告之保證人責任,原告再以黃山田偽造文書為由,於 系爭執行事件主張被告不應受清償,尚屬無據。再被告對黃 山田之系爭借款債權,除本金40萬元外,另有自87年6 月11 日起至103 年6 月12日(即系爭分配表之拍定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即76萬8,263 元,及自87年6 月 11日起至87年12月11日止,按上開利率1 成計算之違約金即 2,420 元、自87年12月12日起至103 年6 月12日止,按上開 利率2 成計算之違約金即14萬8,813 元,合計131 萬9,496 元,則原告於101 年8 月20日以連帶保證人之身分代償70萬 元,尚不足清償上開利息及違約金,其陳稱已將系爭借款債



權全數清償云云,顯有誤解,其起訴請求將被告於系爭分配 表受分配之金額予以剔除,自屬無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 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下列事實,除為兩造所不爭執外(見本院卷第40頁背面、第 41頁背面至42頁背面),另有代償證明書附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5 頁),並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查明無訛,堪 認為真實:
黃山田於84年間向屏東縣車城地區農會(下稱車城農會)借 款40萬元,並以其所有之系爭不動產,為車城農會設定本金 最高限額70萬元之第一順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嗣 車城農會信用部於90年間由被告承受,黃山田則未依約還款 ,被告聲請本院以87年度促字20995 號對黃山田及連帶保證 人即原告核發支付命令,並以該確定之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 ,聲請本院以94年度執字第9621號對黃山田及原告為強制執 行,本院於94年6 月15日發給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債權憑證 )。
㈡原告於101 年8 月20日以連帶保證人之身分,代黃山田向被 告清償70萬元,兩造就該金額抵充債務之順序未為約定,該 金額即依序用以抵充利息、本金。
㈢原告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380 號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 請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對黃山田之財產強制執行,系爭不動 產由他人於103 年6 月12日以100 萬8,888 元拍定。 ㈣被告以系爭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於103 年7 月10日聲請本 院以103 年度司執字第31553 號對黃山田之財產強制執行( 嗣併入系爭執行事件),並陳報其對黃山田之債權額為本金 40萬元,及自103 年6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2計算之利息,暨自103 年6 月13日起,按前開利率2 成 計算之違約金,及已計算未受償之利息及違約金22萬127 元 。又黃山田前另以系爭不動產為黃清海設定25萬元之第二順 位抵押權,黃清海於100 年10月12日死亡,其繼承人即訴外 人黃亭慈黃政銓黃清海所遺對黃山田之25萬元債權本息 於系爭執行事件參與分配。
㈤執行法院於103 年9 月22日製作之系爭分配表,其中被告受 分配之金額為次序4 執行費8,165 元、次序6 第1 順位抵押 權62萬5,651 元(全數清償),黃清海受分配之金額為次序 5 執行費2,000 元、次序7 第2 順位抵押權35萬9, 512元( 不足7 萬1,515 元),原告受分配之金額為次序3 執行費1 萬3,560 元,另列於次序8 ,未受分配之本金及利息共76萬 6,836 元,訂於103 年10月16日實行分配。五、本件爭點為:㈠原告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有無訴之利



益?㈡被告對黃山田之債權是否業經原告清償完畢,而不得 於系爭執行事件受分配?
六、本院判斷如下:
㈠按聲明異議人未於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強制執行 法第41條第1 、2 項起訴之證明者,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 ;經證明者,該債權應受分配之金額,應行提存。強制執行 法第41條第3 項定有明文。亦即聲明異議人未依法起訴者, 執行法院應依原分配表實施分配;已依法起訴者,則有阻止 有異議債權實施分配之效力,倘異議之訴之原告受勝訴判決 確定,有異議而未受分配部分,即生准許更正分配表之效果 ,若原告受敗訴判決確定,則仍依原分配表為分配。足見提 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僅在解決債務人及已合法參與分配之債權 人內部彼此間對應受分配金額之爭議,故其判決僅具相對效 力,即僅及於原告與被告,而不及於其他債權人。如僅主張 他債權人應減少分配額,但自己之分配額並不增加者,自無 對分配表異議之利益,其訴即屬欠缺權利保護要件,而應受 敗訴之判決。
㈡經查:被告以系爭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對黃山田之財 產強制執行,而系爭執行名義內容為:債務人(指黃山田、 原告)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指 被告)連帶給付40萬元,及自87年6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並自87年7 月12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6 個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144 元,執行費用則為8,165 元等情,有 系爭債權憑證附卷可稽(見本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31553 號 卷);而原告於101 年8 月20日代黃山田清償70萬元時,被 告就系爭借款債權並未產生任何費用,該70萬元係全部用於 清償利息及本金一事,業經被告自承在卷(見本院卷第40頁 背面)。基此,系爭借款自87年6 月11日起以週年利率百分 之12計算利息,計至原告清償日即101 年8 月20日止,其利 息為68萬1,311 元(計算式:400000×12% ×( 14+71/366 ) =681311,不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下同),原告所清償 之70萬元,除將前此之利息全數清償完畢外,尚可清償本金 1 萬8,689 元(計算式:700000-681311=18689 ),亦即 被告對黃山田之債務本金自101 年8 月21日起僅存38萬1,31 1 元(計算式:400000-18689 =381311)。從而,被告聲 請對黃山田強制執行,所得陳報之債權額(計至系爭不動產 拍定日即103 年6 月12日止),應為:
⒈本金40萬元自87年7 月12日起6 個月內(即至88年1 月11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 計算之違約金,即2,420 元(計算式:400000×1.2%×( 173/365 +11/365 )=24 20);
⒉本金40萬元自88年1 月12日起至原告清償日(即101 年8 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 計算之違約金,即13 萬623 元(計算式:400000×2.4%×( 13+22/366 )=13 0623);
⒊本金38萬1,311 元自101 年8 月21日起至103 年6 月12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即8 萬2,865 元( 計算式:381311×12% ×( 1 +133/365 +163/365)=82 865 );
⒋本金38萬1,311 元自101 年8 月21日起至103 年6 月12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 計算之違約金,即1 萬6,573 元(計算式:381311×2.4%×( 1 +133/365 +163/365) =16573 );
⒌本金38萬1,311元;
以上本金、利息、違約金合計61萬3,792 元(2420+130623 +82865 +16573 +381311=613792)。又被告於系爭執行 事件可得受分配之金額,除系爭債權憑證所載之執行費用8, 165 元,及上開61萬3,792 元外,再以本金38萬1,311 元加 計自103 年6 月13日起至103 年7 月17日(即執行法院製作 系爭分配表之計息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 息即4,388 元(計算式:381311×12% ×35 /365 =4388) ,及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 計算之違約金即878 元(計算式 :381311×2.4%×35/365=878 ),共61萬9,058 元(計算 式:613792+4388+878 =619058)。上開本金、利息、違 約金,均為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範圍內,有他項權利證 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附卷可稽(見本院103 年度司執字 第31553 號卷),則被告以其為系爭不動產之抵押權人,且 對黃山田尚有系爭借款債權存在,而於系爭執行事件受系爭 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之分配,於執行費用8,165 元及第一順 位抵押債權61萬9,058 元之範圍內,洵屬有據,逾此範圍, 則屬無據,應予剔除。
㈢被告於系爭分配表次序6 以第一順位抵押權人身分而受分配 之金額為62萬5,651 元,與其實際應受分配之金額即上開61 萬9,058 元相較,存有差額6,593 元(計算式:625651-61 9058=6593),被告就此部分金額所受分配,固屬無據。惟 系爭不動產之第二順位抵押權人於系爭執行事件參與分配, 於系爭分配表所載之債權額為43萬1,027 元,就系爭不動產 拍賣所得價金僅獲清償35萬9,512 元,尚餘7 萬1,515 元未



獲清償,有如前述,並無執行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此聲明異議 ,則被告於系爭分配表溢受分配之6,593 元縱經剔除,該金 額用以清償第二順位抵押債權,尚有不足,原告仍無從增加 受分配之金額。從而,原告顯難因於本件受勝訴判決而獲任 何利益,即其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欠缺權利保護要件,依 法不應准許。
七、綜上所述,本件原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請求判決系爭執 行事件於103 年9 月22日製作之分配表,被告受分配之金額 ,即次序4 之8,165 元及次序6 之62萬5,651 元,均應予剔 除,不得列入分配,並均改由原告受分配,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八、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逐一論列之必要, 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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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