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讓與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37號
PTDV,103,訴,137,2015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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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7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裕崇即建利砂石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公路總局
第三區養護工程處、黃信銓間債權讓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於民國104 年1 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
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其新臺幣(下同)145 萬8,206 元
本息,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故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14
5 萬8,20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3,181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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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