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3號被 告 李銘楷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上列被告與原告李瑾軒、盧薇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查報證人陳宗發之送達處所或聯絡方式,俾供傳喚作證;如 尚有其他證據,請一併提出。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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