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3年度,3號
PTDV,103,家訴,3,2015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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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3號
被   告 李銘楷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
上列被告與原告李瑾軒盧薇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被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查報證人陳宗發之送達處所或聯絡方式,俾供傳喚作證;如
  尚有其他證據,請一併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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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