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2年度,3號
PTDV,102,醫,3,201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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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醫字第3號
原   告 簡進吉 
      簡素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維毅律師
被   告 輔英科技大學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張明松 
訴訟代理人 謝嘉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濰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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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