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婚字第236號
原 告 陳坤吉
訴訟代理人 陳坤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琪娜孟蓋(即JENAB ‧BONCAY)間請求離婚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應查報被告琪娜孟蓋之最新住所址或應受送達處所。如不能查報,應具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聲請對被告為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書狀 ,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應 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同法第116 條、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亦有明文。此等規定 於家事事件均有準用,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即明。二、本件原告主張其菲律賓籍配偶即被告琪娜孟蓋於民國(下同 )93年7 月2 日離家出走,行方不明。本院依職權探知被告 琪娜孟蓋之送達處所,惟查無其入出境資料及來台簽證紀錄 ,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2 年9 月12日移署資處桂字第 0000000000號、102 年10月28日移署資處明字第0000000000 號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03 件月23日領二字第0000000000號 函附卷足佐(本院卷第20頁、第44頁、第53頁)。本院乃依 兩造之結婚證明文件所載被告在菲律賓住址81 Makaturlng St.Mandaluyong Metro Manila Philippines 囑託送達言詞 辯論通知書,亦經以「被告已遷離該址」而原件退回,有囑 託駐外使領館駐代表處104 年1 月23日菲行字第0000000000 號號函一件附卷足佐(本院卷第87頁)。為免訴訟遲延,茲 定相當期間命原告查報被告之最新住所址或應受送達處所; 如非因自己之過失致不能查報時,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具狀聲請對被告為公示送達。逾期不 為查報或聲請,即以起訴不合程序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爰裁 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