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23號
PTDM,104,聲,123,20150203,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仁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仁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仁輝前因竊盜等案件,業經法院判 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 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正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唐明煌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