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電信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4年度,8號
PTDM,104,審訴,8,20150212,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錦章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
第60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錦章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李佳容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