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3年度,126號
PTDM,103,審易,126,2015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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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易字第12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栗莉晴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
度偵字第5415號),嗣經本院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簡
字第111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
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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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