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4號
原 告 郭信良
訴訟代理人 沈恆律師
被 告 郭鴻鎮
郭旺欉
訴訟代理人 郭鴻樟
被 告 郭正義
邱秀莉
上列當事人因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公告現值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的土地,根據最
近一年來調查的地價動態,將地價相近、地段相連、情況相
同或相近的土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
請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再計算各宗土地的價格,於公告後
,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的參考及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的依據,公告土地現值
也是作為徵收補償地價的標準。由此可知公告土地現值是反
應土地的正常交易價格,因此足以為作為起訴交易價值之認
定標準。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411,556元(即以原告訴請分割之坐落○○
市○○○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乘以土
地面積,再計算原告之持分比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34,858元,扣除原告已繳3,090元,尚應補繳31,76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