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溢收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4年度,10號
ILDV,104,聲,10,2015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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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郭秋容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賴健雄賴健興賴健輝請求拆屋還地等
事件(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59號),聲請返還溢繳之裁判費,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肆佰壹拾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59號聲請人起訴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 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8,352元【計算式 :19.94(請求返還土地面積)x15464(公告土地現值)=3 0835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10 元。聲請人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720元,有本院自行收 納款項統一收據可稽,是聲請人就其溢繳部分請求返還,為 有理由,聲請人溢繳3,410元(計算式:0000-0000=3410) ,應予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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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