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法字第2號
聲 請 人 林聰賢(即財團法人蘭陽農業發展基金會董事長)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蘭陽農業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蘭陽農業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蘭陽農業發展基金會 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原法源為「農業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廢止後,配合新法源「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審查農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規定,修正 部分條文,提請第四屆第八次董監事聯席會決議變更如附件 對照表所示,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蘭陽農業發展基金會捐助 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 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