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38號
ILDV,104,司票,38,2015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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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唐國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春松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4紙(票號:TH363659號、CH577346號、DD591016
  號、DD591015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安
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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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