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32號
ILDV,104,司促,932,201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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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3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藍玉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捌佰貳拾肆
  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壹仟元整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藍玉雯於097年04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
   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
(二)債務人迄098年05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9,824元整未為清償(
   含消費款19,824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
   ,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
   、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
   新臺幣19,824元整自098年0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19. 97%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1000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莊銘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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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