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3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藍玉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捌佰貳拾肆
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壹仟元整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藍玉雯於097年04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
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
(二)債務人迄098年05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9,824元整未為清償(
含消費款19,824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
,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
、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
新臺幣19,824元整自098年0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19. 97%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1000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莊銘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