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1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黃靖絜
債 務 人 陳景崧
債 務 人 陳麒禎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叁萬
叁仟伍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固定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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