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87號
ILDV,104,司促,787,201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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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87號
債 權 人 台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榮
債 務 人 榮益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陸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莊銘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
  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
  者,應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
  記事項表)及該法人或商號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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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益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