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小字,90年度,35號
OLEV,90,員小,35,2001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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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訴訟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員小字第三五號
  原   告 乙○○○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正行
  訴訟代理人 林祉均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捌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佰參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王義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八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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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