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27號
ILDV,104,司促,627,2015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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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27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債 務 人 王妘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肆佰叁拾伍
  元,及其中貳萬零陸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
  如附件之附表所示之方式按月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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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