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4年度,80號
ILDM,104,簡,80,2015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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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秋水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03 年度毒偵字第76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秋水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謝秋水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8年2 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 出所,並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緝 字第8 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 院以98年度訴字第35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另因 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256 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4 月確定,於103 年7 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 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於103 年9 月1 日晚間10時許,在宜蘭縣員山鄉○○路000 巷00弄0 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置於玻璃管內燒烤吸 食煙霧之方式施用該毒品1 次。嗣於103 年9 月3 日因另案 為警拘提到案時,經其同意後由警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 命類之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得上情。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秋水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且被告 為警查獲時經採尿經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之安非他命及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 總表、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表各1 紙在卷 可參。此外,復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不起訴處分書、判決 書、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 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 符,犯行堪予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2 級毒品罪。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前案科刑紀 錄,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 ,為累犯,應依法加重。爰審酌被告之品行、教育程度、家 庭經濟狀況、欠缺戒癮之決心、一再施用毒品戕害自己身心 健康、對社會風氣所生之不良影響及犯後態度等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41條第1 項前



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
法 官 周煙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書記官 吳錦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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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