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33號
SLDV,104,除,33,2015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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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蔡昇晏 
代 理 人 吳婕縈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
國104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61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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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4 年度除字第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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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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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蔡昇晏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9萬元 │DG0000000 │103年6月26日 │
│ │ │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 │ │ │ │
│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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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