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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95號
SLDV,104,重訴,95,2015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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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95號                                                      
原   告 劉耀勝 
被   告 翰廷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訴訟代理人 程守真律師
      劉羽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 7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4 年1 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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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翰廷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