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87號
SLDV,104,訴,187,2015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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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7號
原   告 郭芳佑 
被   告 張靜芸即神腦數位特約服務中心南港店店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特定訴之聲明及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 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 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特定訴之聲明且未繳納裁判費,嗣經本 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 已於同年10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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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