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74號
原 告 李魁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宗翰、呂葉麗卿、呂學賢、陳新府間減少價金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柒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貳佰陸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