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57號
SLDV,104,補,157,20150205,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7號
原   告 葉萍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怡容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