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7號原 告 葉萍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怡容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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